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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制定办案说情报告制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时间:2014-09-10  作者:  新闻来源:石家庄日报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严肃办案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市检察院制定《石家庄市检察机关办案说情报告和通报制度(试行)》,切实防止外部人员和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说情”、干扰办案。

  一是明确了应当报告的“说情”范围。1.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请求办案人员或相关检察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亲友的;2.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办案人员或相关检察人员要求私下会见被羁押的案件当事人或证人、举报人的;3.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办案人员或相关检察人员打听举报人及其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的;4.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办案人员或相关检察人员打听案件的初查计划、侦查方案、办案人员的组成及其家庭情况、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证人姓名、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5.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办案人员或相关检察人员打听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6.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非正当途径和方式为案件当事人开脱、减轻责任而向办案人员或相关检察人员说情、打招呼的;7.检察机关的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或者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向办案人员或相关检察人员施加压力,干扰办案,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8.办案人员或相关检察人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了与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或者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时,接受了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亲友赠送的礼品、礼金,事后才知晓的;9.其他情形的说情。

  二是实行办案说情备案制度。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只要涉及相关“说情”情形的必须在三日内填报《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如实填写办案“说情”情况并签字确认,并送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检察长层层审签提出意见。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检察人员涉及“说情”情况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经查实后,责令其写深刻书面检查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依纪从重处理。对外部人员说情的,检察院查明后将把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说情者单位,建议该单位对说情人依纪做出相应处理,并反馈检察院。

  四是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检察人员“说情”的案件,由纪检监察机构根据院领导批示意见和有关程序立即组织调查,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审议。同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存入检察人员廉政档案,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和晋级升职的依据。《制度》以促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行为的公开化、公正化、规范化为重点,将内部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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