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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结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3年初至2016年9月,张某某、王某某在晋州市合伙经营化工厂(未注册营业执照,无厂名),非法生产、销售苦味酸和P酸,在水洗苦味酸半成品过程中产生废酸,将其用泵抽至厂区东侧渗坑。2016年9月8日,该厂发生爆炸,造成七名工人死亡,并导致渗坑内部分废酸液燃烧,严重污染环境。晋州市某局聘请石家庄某环保技术服务中心对废液进行取样成分检测,认定为强腐蚀性危险废物。后根据该中心出具的处置方案,晋州市某局垫付108.0140万元对100余吨废酸及渗坑土壤作无害化处理。

  诉讼过程: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12月26日,晋州市检察院对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2018年1月3日,晋州市院对张某某、王某某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人赔偿晋州市某局垫付的108万余元处置费用。2018年1月24日,晋州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8年3月30日,晋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某某、王某某均因污染环境等犯罪获刑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同时二人被判令共同赔偿晋州市某局支付的处置废酸费用108.014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均未上诉,目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意义: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修改后的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作为我省首例成功起诉并获生效判决支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压力较大的河北省而言,具有较大的意义和影响,它预示着个人污染而政府买单的时代已经过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依照刑诉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污染环境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打出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组合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有利于更大程度地惩治违法犯罪、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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