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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平山县检察院与平山县监察委员会联合发文 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办案协作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平山县检察院与平山县监察委员会联合签发文件,下发了《关于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办案协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旨在充分发挥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职能和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形成监督合力,加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意见》要求,县监察委员会、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协作的原则,依法有效地制止和处理违纪和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案件信息共享。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有贪污、贿赂、渎职及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县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有如下情形的,将案件线索移交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措施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迟延落实、反馈的。 

  (二)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答辩举证、出庭应诉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 

  (三)经催办仍拒不回复和采纳检察建议,同时,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出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扩大或者其他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形的。 

  县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院审查,由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二、办案配合。县监察委员会、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相互调阅、复制有关对方已办结案件的卷宗材料。 

  县监察委员会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县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案件重大、复杂、责任交织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互邀或互派人员进行会商、研讨,共同推进监察工作和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 

  三、检察建议。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并将检察建议情况通报县监察委员会。 

  县检察院收到行政机关执行检察建议整改情况回复后,十日内将执行情况通报县监察委员会。 

  对县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县监察委员会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县检察院。 

  四、工作联系机制。县监察委员会、县检察院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与联系。县监察委员会、县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就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受理、办理、协作等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和协商。 

  该《意见》的出台,将有力促进平山县公益诉讼工作和相关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行政部门依法正确履职,加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幸福、美丽的新平山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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