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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检察院:与阅卷律师签约提醒,防止泄露涉密信息和个人隐私
时间:2020-09-22  作者:长安区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常嘉豪律师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案管大厅阅卷前,签下了一份《律师辩护人阅卷特别提示函》。这份提示函中包含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并承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办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内容。

  “在检察机关阅卷签订提示函,这种做法非常好。不仅保障了我们律师正常的阅卷,还是对我们辩护律师的保密的提醒和保护。在执业活动中,涉及内部案情和当事人信息,不可以通过不正当手段泄露。” 常嘉豪律师如是说。

  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确保刑事案件在检察办案环节的公开透明,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长安区检察院在律师接待工作中,依托案件受理和律师阅卷接待平台,在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同时,发送书面提醒提示函,特别提醒辩护律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常律师,我们已经按照您的要求,将案件的电子卷宗刻录成光盘了,请您就此次阅卷在《律师辩护人阅卷特别提示函》签字,并按法律规定不能以任何形式外传,避免发生卷宗涉泄密事件,请您理解!”

  律师职业有保密要求,《律师辩护人阅卷特别提示函》只是再次提醒其负有保密义务,旨在进一步促进律师阅卷规范,增强阅卷人的自律意识。该院为充分保障律师辩护人阅卷权,在案件管理大厅专门设立了律师阅卷场所,依法为律师辩护人提供舒适的阅卷环境,同时也提醒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对有关案件情况作出保密承诺。该院综合业务部门核查律师阅卷手续后,及时向委托辩护人和律师发送《律师辩护人阅卷特别提示函》,对其履职情况、保守办案秘密情况和复制刻录要求等进行书面提醒,以此确保案件依法办理。

  “《律师辩护人阅卷特别提示函》制度是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体现,更是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责,更新办案理念,创新保障律师辩护人服务保障的有益探索,对促进案件办理公开透明、保障法律职业共同体良好关系具有积极意义。”该院案管部负责人说。

  实行《律师辩护人阅卷特别提示函》制度以来,长安区检察院共安排辩护人和律师阅卷62人次,签订保密承诺书4份,有效避免了案件当事人信息散布不当等现象,确保案件公开透明,也得到了律师朋友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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