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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检察建言(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大有作为

时间:2017-09-22  作者:  新闻来源:市院人监办  【字号: | |

  

  河北省人大代表、晋州市周家庄乡党委书记 雷宗奎

  河北省晋州市周家庄乡是我国现唯一仍存活着的“人民公社”,全乡实行集体经营、统一核算、专业承包、分工分业的管理模式,是目前全国唯一实行乡级核算管理体制的乡镇。作为省级人大代表和周家庄乡党委书记,我多次参加过检察机关组织的“检察开放日”、座谈会等活动,结合自身基层农村工作实际,我对检察机关近几年的工作有了切身感受,深深认识到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以后还要继续加大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力度:

  一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农村稳定。检察机关对破坏农村稳定的入户盗窃、村霸、路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多发性重点刑事犯罪案件,要继续坚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惩治一人、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办案效果,确保农产品交易、农村基础建设都能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对在乡、村民主选举中发生的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二是切实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素质。要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制宣传月”等活动。在农村集市、广场、公园等群众密集的地方多发放宣传册、接受群众法律咨询,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及时化解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专题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对农村两委班子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广大农村干部依法治村的能力。

  三是积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重点打击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积极维护农村市场管理秩序;充分发挥反贪、反渎查案的职能作用,加大力度查处克扣、截留、挪用、贪占农业和农村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扶贫、救济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等职务犯罪案件。

  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在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上多下功夫,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民主的新农村注入强有力的法治力量!

  (供稿单位:晋州市检察院 陶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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