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16周岁,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平时跟着爷爷奶奶居住。
放假期间,小明伙同他人一起去“拉车门”,盗窃3辆车内的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00元。
检察机关对小明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将小明送入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开展“矫治、教育、监督、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