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工作报告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工作领导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3428日第6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切实加强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院)对基层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体制优势,增强法律监督整体合力,提高基层检察院(以下简称基层院)建设水平,推动全市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工作领导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市院领导基层院工作体制

1.坚持上级院领导下级院的检察工作领导体制,市院领导、支持基层院工作,基层院必须坚决服从市院领导。

2.坚持和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市院加强对职务犯罪查办、诉讼监督、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等各项检察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形成全市检察工作一盘棋,全面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

3.市院关于检察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基层院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

4.市院交办、转办的事项和案件,基层院应当认真办理、按时办结。

二、严格执行检察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市院要求基层院就一个时期的检察工作、专项工作、重要事项、决定落实情况等作出报告时,基层院必须按照市院要求作出专题报告。

6.对市院交办、转办的事项和案件,基层院办结后应当报告结果。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未办结原因和下一步打算。

7.基层院对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向市院报告:

⑴本院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

⑵本地党委对检察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等情况;

⑶本地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重特大案件、重要社会动态以及涉检舆情;

⑷本院发生的重大失、泄密事件,办案安全事故,检察人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非正常死亡、违法违纪接受调查等事件;

⑸班子成员出现空缺或拟对班子成员进行调整或补充的;

⑹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上情况报告,至迟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特大案件、办案安全事故、死亡事故等紧急事项,必须立即报告。重大涉检舆情于2小时以内、特别重大涉检舆情于1小时以内报告。

8.市院认为基层院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或在执法办案中有违反法律、纪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纠正,或者依法直接予以撤销或变更;基层院必须执行市院的决定,如果认为市院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市院提出报告。

三、加强对执法办案工作的领导

9.基层院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要案线索必须向市院备案。

10.基层院对直接受理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报市院备案审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市院审查决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报请市院审查批准;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市院备案;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市院批准。

11.市院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统一调度全市检察机关的侦查力量和侦查装备,统一组织开展专项侦查工作和集中统一行动,必要时可直接立案侦查基层院管辖的案件,或按照指定管辖程序,指定其他基层院立案侦查。

12.基层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案件不适合由本院管辖的,应当向市院提出移送管辖的意见,市院审查同意的,可以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市院对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审查起诉案件,也可以直接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13.基层院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有关机关不依法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市院报告,市院认为提出的意见正确的,应当协调同级有关机关督促其下级机关纠正。 

14.基层院的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检察、监所检察、民行检察等其他检察工作中须报市院备案、审批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5.基层院必须认真办理市院交办的信访工作,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改变原决定可能导致不予赔偿的,应当报请市院批准。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应当在救助完成后十日内报市院备案

16.基层院在执法办案中遇到以下情况,必须向市院请示:

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

对所办理的大案、要案和市院指定办理的案件,拟作重要决定的;

⑶提交检委会决定的案件,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

⑷查办政法系统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拟立案或传唤犯罪嫌疑人的;

⑸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17.基层院在执法办案中遇到以下情况,必须向市院报告:

⑴协助纪委等部门参与重大案件办理的;

    ⑵纪委、政法委直接交办案件的;

有关人员和部门干预、阻挠办案,可能影响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

四、加强对基层院领导班子的领导

18.加强对基层院干部协管工作力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市院党组对基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副书记、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反贪局局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等进行协管。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空缺或调整时,市院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人选,积极与当地党委沟通协商,确定考察对象并与当地组织部门共同考察,考察后市院党组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党委推荐。当地党委提出人选的,经与市院党组协商同意后,市院党组派员共同进行考察,考察后按照有关程序征求市院党组意见。凡地方党委拟任免领导班子成员未以正式函件形式征求市院意见的,市院不予办理入编审核及其他相关手续,基层院不得安排分管工作,不得提请同级人大任命法律职务。

19.认真执行《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各项规定,反贪局局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的人选必须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市院发现基层院有违反法律规定任命检察官的,责令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责令提请同级人大撤销该项任命。

20.认真落实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视制度、上级院派员参加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上级院负责人与下级院负责人谈话制度和下级院检察长向上级院述职述廉制度。

2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及家庭发生重大事项,在向当地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市院报告。基层院应当于每年430日前将本院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市院党组和政治部报告,同时抄送市院纪检组,遇有重大事项应随时报告。

22.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认真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基层院检察长无论因公因私离开石家庄市辖区,除当日返回外,都必须向市院检察长请假,并通知市院办公室,返回后要及时向市院检察长销假。基层院检察长和领导班子成员休假、生病住院等应当及时报告市院。 

五、提高市院领导基层院工作的水平

23.坚持和完善市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院制度,市院领导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主动征求和倾听基层院的意见,增强工作部署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4.完善和加强市院业务部门对基层院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作好分类指导,帮助基层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5.加强和改进对基层院工作的考评,建立和完善符合基层院建设客观规律的考评体系和办法,引导基层院自觉执行上级决策与部署,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推进基层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建设。基层院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26.支持基层院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积极帮助基层院排除办案阻力,切实保护对因严格执法而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的检察人员。

27.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检务督察制度,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加强对基层院及其检察人员执行上级院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办案等情况的督察,确保检令畅通、令行禁止。

28.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执行市院决定部署不力、违反请示报告和备案审批等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9.本《实施意见》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6日

  • 版权所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0号 电话:0311-87119876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