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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14-09-10  作者:  新闻来源:石家庄日报  【字号: | |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对检察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请求立案。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2. 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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