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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5-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严肃办案纪律,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遇有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干扰执法办案,向执法办案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打探案情,或者为涉案人开脱、减轻责任,或者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等情况时,应当向有关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应当恪守法律,秉公执法,廉洁从检,不徇私情。

  第四条 对于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打探案情或说情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对于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等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程序办理。

  第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可能对执法办案活动形成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报告:

  (一)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友的;

  (二)打听办案人员组成及其家庭情况、证人姓名及有关情况的;

  (三)打听举报人、举报内容和案件事实、证据的掌握情况和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

  (四)打听案件初查计划、侦查方案、侦查手段、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打听其他尚未公开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

  (六)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七)其他通过说情干扰执法办案的情形。

  第六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遇有应当报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遇有应当报告的情形时,应当分别向分管院领导和上级领导报告。

  第七条 对于报告的内容,报告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以及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予以保密,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纪检组长直至党组书记、检察长报告,并依纪依规对相关情况作出处理。

  第八条 遇有本规定所列情形,检察人员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给案件办理造成干扰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检察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于检察人员为案件说情或徇私枉法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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