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八十一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1.严禁发表反对党的群众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宣言、声明等。
2.严禁利用网络、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媒介编造、传播、散布谣言,丑化或者损害党和国家形象。
3.严禁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4.严禁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在办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5.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及特定利害关系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财物、宴请、娱乐、健身、旅游活动及其他服务。
6.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7.严禁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推荐特定的律师作为本人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要求、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
8.严禁工作期间迟到早退、网上购物、观看影视剧、打游戏、办私事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9.严禁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禁止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到公众场所饮酒娱乐。
10.严禁对人民群众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或者有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11.严禁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禁止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性质的活动。
12.严禁接受下级检察院公务接待以外的宴请,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13.严禁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借用住房、财物或者交通、通讯工具,或者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接受用公款购买的土特产品、贵重纪念品或其他礼品。
14.严禁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及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及特定利害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15.严禁使用扣押的机动车辆、公车私用、酒后驾驶机动车和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严格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期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