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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受案范围规定

时间:2019-10-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根据省院和市院《检察业务职权划分规定(试行)》的具体规定,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受理以下案件:

  一、刑事案件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四)未成年罪犯的刑事执行监督案件:

  1.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案件;

  2.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案件。

  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即高检发未检字〔2017〕6号文要求,受理以下案件: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的,因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或者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险状态的案件;

  (二)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的,在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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