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两法衔接”项目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一、对涉案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涉案内容等有关情况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和查阅。
二、未经领导批准,对有关工作内容、各种软件、文件等不得私自拷贝、翻印、复印;不得擅自泄露网络密码和用户资料。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数据分析的有关内容。
四、涉及保密的内容,不该知道的不询问,不该讲的不传播,自觉严守保密纪律。
五、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工作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持有制式批件方可提供,工作人员应对查阅的内容方式、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六、销毁有关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等要严格履行鉴定、审批、签字手续,并配有两人以上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七、凡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