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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成员单位信息录入规范
时间:2018-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两法衔接成员单位信息录入规范(一)

  行政执法机关录入的案件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录入的案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登录平台。

  (二)采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登录平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距当月月末不足10日的案件,应在当月月末之前及时登录平台。

  除软件设置要求登录的内容外,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录入平台。

  (三)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仅录入案件数量,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登录平台。

  (四)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提请复议或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作出提请复议或建议立案监督决定后24小时内应将相关信息登录平台。

    两法衔接成员单位信息录入规范(二)

  公安机关录入的案件信息

  公安机关录入的案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受理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登录平台。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登录平台。

  (二)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书后,应在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登录平台。

  (三)对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在7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在作出说明后24小时内登录平台;对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应在15日内立案,并在决定立案后24小时内登录平台。

  (四)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在作出转送决定后24小时内登录平台。

  公安机关内部指定管辖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并登录平台,接受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应自最初受理之日起10日内、重大复杂案件3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在24小时之内登录平台。

  (五)对因自行发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渠道受理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登录平台。

  (六)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立案侦查后,作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登录平台。

  检察机关录入的案件信息

  检察机关录入的案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并在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登录平台。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公安机关的说明,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同时,在作出相关决定后24小时内登录平台。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经审查,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的,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应在作出审查决定或收到 判决书后24小时内登录平台。

  (四)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届满后24小时内登录平台。

  审判机关、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录入的信息

  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信息登录平台。

  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和有关规定,录入可以公开的案件信息和《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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